財團法人嘉義縣中埔啟承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
111/5/28 訂定
113/1/20 第一屆第四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13/6/2 第一屆第五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1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十九條及嘉義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嘉義縣中埔啟承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以深根在地教育及文化藝術、培育在地教育及文化藝術人才、促進文化平權及地方教育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1、 辦理教育及文化藝術活動,厚植人文涵養。
2、 招募教育及藝文志工、成立藝文社團、培育投入地方教育及文化藝術活動之人才。
3、 開設教育及文化藝術研習課程、辦理相關競賽,促進地方對教育及文化藝術的重視。
4、 支持、贊助社區、學校教育及藝術文化公益活動,推動地方教育及文化藝術發展。
5、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及文化藝術活動。
第3條 本會設立基金為現金新台幣五百萬元整,由捐助人無償捐助之。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中埔鄉和睦村1鄰司公廍3附5號。
第5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1、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2、 董事之改選及解聘。
3、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
4、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5、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管理。
6、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7、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8、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9、 合併之擬議。
10、 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6條 本會董事由董事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2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6個月內,董事會應召集會議,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董事為無給職。
第8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9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董事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法人合併決議及本會特別決議不得代理。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會議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1、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2、 基金之動用及以基金填補短絀。
3、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4、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0條 本會置監察人3人,由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第一屆監察人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監察人為無給職。
第11條 監察人每屆任期2年,期滿連任之監察人,不得逾改選監察人總人數三分之二。每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6個月內,監察人應召集會議,選聘下屆監察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第12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1、 監督財團法人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2、 稽核財團法人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3、 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業務及會計年度作業、主管機關核備事項)
第13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提請董事會審定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每年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提請董事會審定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基金及財產之管理費用)
第14條 本會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且不得動支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第15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法人名稱、印信、會址、董事、監察人、財產及章程等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16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解散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17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8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8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